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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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58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瑞隆
謝瑞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峻傑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就其中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0建號建物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45,626元【計算式:1,066,796元(土地部分)+78,830元(建物部分)=1,145,6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