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93號原告 羅水發 被告東方大地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珮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附屬建物平台上(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地號土地)之水塔、磁磚除去,騰空並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占用土地面積價值為斷,則依原告陳報占用面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0元【計算式:占用上開土地面積4.6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0元=138,00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不當得利部份,則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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