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43號上訴人 黃婉純
盧朝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清華大學間因100年訴字第34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01年7月30日所為判決及10
1年8月15日所為補充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服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