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6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廖見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春美
楊春桃 翁朝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伍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7633號)
(一)1.緣債務人楊春美邀同債務人楊春桃及債務人翁朝圳為擔保物提供人兼連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住宅貸款契約借款新臺幣3,510,000元整,其借款期間15年,自96年7月3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如契約第
四、六條所示,另依該契約第三條之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等三人並同意依本契約之約定負連帶清償責任。2.詎料債務人自103年8月31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迭經催討仍不置理,債權人依借據第九條之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所示金額未為清償。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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