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29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耕地租賃契約影本。二○○○鎮○○段807、807-1、807-2、807-3地號等4筆土
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