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00號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 律師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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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 律師
王令冠 律師被告丁○○
力宏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複代理人 余梅涓 律師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