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簡字第394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里○鄰○○○街○○號,位於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區域範圍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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