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易字第1746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原告於96年11月2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甲○○應賠償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第一版報頭刊登道歉啟事及聲請假執行等,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惟本院96年度易字1746號判決被告甲○○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即應均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