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12號債權人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宗 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狀上債務人 林宗湶 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繕,如是,
請具狀更正之㈡請提出債務人林宗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