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被告本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即受刑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司法警察報告書、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各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五千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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