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韋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韋銘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韋銘因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5月11日│108年5月7日│108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8年度速偵│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70號│第2961號、第3447號(│第2961號、第3447號(││││聲請書漏繕第3447號)│聲請書漏繕第344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858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499│108年度基簡字第149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26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858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499│108年度基簡字第1499││││││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23日│109年2月3日│109年2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16號│第835號│第835號│││├──────────┴──────────┤│││編號2至6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拘役55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26日│108年5月5日│108年6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961號、第3447號(│第2961號、第3447號(│第2961號、第3447號(│││聲請書漏繕第3447號)│聲請書漏繕第3447號)│聲請書漏繕第344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499│108年度基簡字第1499│108年度基簡字第149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499│108年度基簡字第1499│108年度基簡字第1499││││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3日│109年2月3日│109年2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35號│第835號│第835號││├──────────┴──────────┴──────────┤││編號2至6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拘役5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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