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撤扣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撤扣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撤扣字第9號
108年度聲撤扣字第11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即受扣押裁定之人環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榮龍 被告即受扣押裁定之人 王宇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108年度軍訴字第
1號),聲請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2項已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做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述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
三、經查:㈠被告王宇荃、環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環潔公司)等人
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軍偵字第152號、第
174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8年度軍訴字第1號審理中。而該案於偵查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為保全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向本院聲請扣押包含環潔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本案車輛)在內之物,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扣字第21號裁定准予扣押,繼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扣押並禁止處分在案等情,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本院上開裁定、桃園地檢署107年11月5日桃檢 坤莫 107軍偵
152字第103786號函等件附卷可憑,是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㈡又本案車輛已由環潔公司設定動產抵押予聲請人乙節(契約
期間為107年5月25日至117年5月24日止,擔保債權為新臺幣375萬1,800元),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及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結果等在卷可稽,足徵聲請人確為本案車輛之動產抵押權人。惟雖如此,聲請人究非本案車輛之所有權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是聲請人已非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項所定得提出本件聲請之人,則其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已有未合。
㈢再者,本案車輛扣押之目的係為保全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
,且本案尚於審理中,則於案件終結前,本院認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撤銷扣押,礙難准許。又本案車輛雖經扣押,惟無礙聲請人於有權利時,就本案車輛行使動產抵押權,而依動產擔保交易法、強制執行法等相關規定主張其權利;另被告王宇荃亦已具狀請求就包含本案車輛在內之扣押車輛進行變價,此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中,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張家豪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馨怡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附件:刑事聲請狀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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