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2號原告 洪嵐翎 被告 林蒼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7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林德鑫法官陳怡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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