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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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 陳重宏 被告 顏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應於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7,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
二、提出兩造之最近戶籍謄本○○○鎮○○○段○○○○○○號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鄭國銘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