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投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陳霈嫻 被告 林淑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投交簡字第30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