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104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1040號
原   告  麗盛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志祥
被   告  張衛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桃園市○○區○○○街○○號9樓(下稱系爭
建物)之所有權人,為麗盛真鑽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區
分所有權人,原告為合法成立之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依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管理費標準及住戶規約,被告尚
欠民國104年12月至105年7月未繳管理費金額合計新臺幣
15,071元,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等情,業據提出存證信函、
回證、住戶規約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閱系爭建物之第一、
三類謄本核閱無誤,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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