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7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陳建智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98年度訴字第1148號),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4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陳建智妨害性自主案件,該判決書第6頁誤載聲請人於民國87年間犯妨害兵役罪,惟聲請人於86年間即退役,如何會於87年間犯妨害兵役罪?聲請人為維自身權益及執行中之累進處遇免於受損,為此聲請裁定更正云云。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固得準用之。
三、惟查,受刑人前因應於84年7月16日至宜蘭礁溪陸軍明德班報到,接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之事實,經台北師管區司令部軍事檢察官認其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5款之罪,於85年12月4日以84年師偵字第225號提起公訴,台北師管區司令部以86年師審字第6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禠奪公權1年,由軍管區司令部以86年軍覆字第24號駁回受刑人之覆判聲請,該案於87年7月27日確定,受刑人於92年3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同年4月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且上開起訴書與判決書記載之被告陳建智之年籍資料確與受刑人相符,是受刑人確有上開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之前案紀錄甚明。則本院於98年12月2日以98年度訴字第1148號判決時,根據受刑人前案紀錄,載明受刑人前於87年間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軍事法院於87年7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語,該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有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本院予以更正,自屬無據,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勇毅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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