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1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以法矯字第0970037581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