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顏勝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顏勝平於民國93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號),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2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2年3月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12元及費用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債務人顏勝平於98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2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2年3月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617元及費用8,613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俊毅※102年度司促字第484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顏勝平45631│自民國102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8.75│││91,560元│00000000000│月6日起│││├──┼─────┼──────┼──────┼──────┼────────┤│2│新臺幣│顏勝平46367│自民國102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150,519元│00000000000│月6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