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160號

原告 宋大衛

被告 詹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之住所地位於嘉義市西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是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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