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 李文惠 被告許 蔡美枝
李振旺 何盈樂 何素絹 江其興 楊宜潔 上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第77條之4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於其給付新台幣(下同)6,666萬元之同時,將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塗銷如附表二所示他項權利(見本院卷第1至5頁),經查,附表一所示土地之交易價額為6,666萬元,附表二所示土地市值如該表列「鑑定市值欄」所載價額,均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10678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卷證,核閱無訛,又附表二所示各該物權之擔保債權額或權利價額,有土地登記謄本為憑,參諸原告係本於排除侵害之規定,請求塗銷前開永佃權、地上權,非基於永佃權、地上權之約定內容請求等情以觀,認附表一所示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其交易價額6,666萬元為斷;附表二編號1所示權利價額應以擔保物之市值8,116,746元為斷;附表二編號2-2及3-1所示權利價額應以擔保債權額650萬元為斷;附表二編號2-1所示價額應以權利價值580萬元(即80
0,000+[1,000,000×5]=5,800,000)為斷;附表二編號3-2、3-3所示價額應以權利價額200萬元、50萬元為斷,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9,576,746元(即66,660,000+8,116,746+6,500,000+5,800,000+2,000,000+500,000=89,576,74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賴朱梅附表一┌─┬───────────────┬─┬────┬────┬───────┐│編│土地坐落位置│地│面積│權利範圍│原拍定價格││號├───┬───┬───┬───┤目│(㎡)││(新台幣)│││市○區○段│號│││││├─┼───┼───┼───┼───┼─┼────┼────┼───────┤│1│高雄市○○○區○○○段│106│養│2,883.79│全部│6,920,000元│├─┼───┼───┼───┼───┼─┼────┼────┼───────┤│2│高雄市○○○區○○○段│108│田│2,940.85│全部│13,880,000元(│├─┼───┼───┼───┼───┼─┼────┼────┤108地號土地於││3│高雄市○○○區○○○段│108-1│田│2,589.02│全部│99年10月28日分││││││││││割出108-1地號││││││││││土地)│├─┼───┼───┼───┼───┼─┼────┼────┼───────┤│4│高雄市○○○區○○○段│109│田│1,304.22│全部│4,120,000元│├─┼───┼───┼───┼───┼─┼────┼────┼───────┤│5│高雄市○○○區○○○段│110│田│274.6│全部│680,000元│├─┼───┼───┼───┼───┼─┼────┼────┼───────┤│6│高雄市○○○區○○○段│111│田│3,982.7│全部│9,960,000元│├─┼───┼───┼───┼───┼─┼────┼────┼───────┤│7│高雄市○○○區○○○段│113│旱│4,607.18│全部│11,540,000元│├─┼───┼───┼───┼───┼─┼────┼────┼───────┤│8│高雄市○○○區○○○段│114│養│966.42│全部│2,320,000元│├─┼───┼───┼───┼───┼─┼────┼────┼───────┤│9│高雄市○○○區○○○段│115│養│3,984.62│全部│9,560,000元│├─┼───┼───┼───┼───┼─┼────┼────┼───────┤│10│高雄市○○○區○○○段│116│田│792.85│全部│1,920,000元│├─┼───┼───┼───┼───┼─┼────┼────┼───────┤│11│高雄市○○○區○○○段│117│田│1,136.67│全部│2,720,000元│├─┼───┼───┼───┼───┼─┼────┼────┼───────┤│12│高雄市○○○區○○○段│174│田│1,258.19│全部│3,04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66,660,000元│└─────────────────┴───────────────────┘附表二┌──┬───────┬────┬───┬───┬───┬─────┬────────┬───────┐│編號│土地坐落位置│權利種類│設定│設定│設定權│設定日期│擔保金額或他項權│土地鑑定市值│││││權利人│義務人│利範圍│(年月日)│利價值(新台幣)│(新台幣)│├──┼───────┼────┼───┼───┼───┼─────┼────────┼───────┤│1│高雄市仁武區烏│最高限額│合作金│江其興│全部│99.12.21│1,200萬元│8,116,746元│││ 林段 第108地號│抵押權│庫銀行│││││(按每平方公尺││││││││││2,760元計價)│├──┼───────┼────┼───┼───┼───┼─────┼────────┼───────┤│2-1││永佃權│何盈樂│ 何水來 │全部│88.01.12│除110地號土地│39,531,010元│││高雄市仁武區烏││││││永佃權之價值為││││林段第109、11││││││80萬元外,其餘││││0、114、116││││││均為100萬元││├──┤、117、174地├────┼───┼───┼───┼─────┼────────┼───────┤│2-2│號土地│普通抵押│李振旺│ 許蔡美 │2/10│99.04.29││││││權││枝││││10,105,712元│├──┼───────┼────┼───┼───┼───┼─────┤共同擔保650萬元│(按總鑑定市值││3-1│高雄市仁武區烏│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10計算)│││林段第115地號││││││││├──┤土地├────┼───┼───┼───┼─────┼────────┼───────┤│3-2││永佃權│何盈樂│何水來│全部│88.01.12│200萬元│10,997,551元│├──┤├────┼───┼───┼───┼─────┼────────┼───────┤│3-3││地上權│楊宜潔│許蔡美│2/10│99.09.27│50萬元│2,199,510元││││││枝││││(按鑑定市值││││││││││2/1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