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2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2619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2620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621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622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623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62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林子聞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下稱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林子聞(下稱受處分人)於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因附表所示之違規事由,經附表所示之舉發機關掣開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本所遂依據附表所示之違反法條,開立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裁罰如附表裁罰主文欄所示,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在中龍上班,下班時安全帽不見,當時在回家路上戴工程帽(針對第HC0000000號罰單);又於民國94年3月18日換駕照要考照時,因為要考機車駕照時說不能考,所以才沒考機車駕照,希望不要一直加罰,且看能不能考駕照等語。
三、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5號裁決書: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2條、第17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如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5號裁決書業以郵務掛號之方式送達至受處分人之住所即臺中市○○區○○路○○○巷○○弄○○號,其中附表編號第2號裁決書,由異議人本人蓋章收受;附表編號第1號、第3號、第4號裁決書,則因未獲會晤異議人,遂交與其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其父親 林有勝 蓋章代為收受;附表編號第5號裁決書,亦因未獲會晤異議人,乃交與其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其母親 林顏勤 蓋章代為收受,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送達日期合法送達予異議人等情,有異議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送達證書5份在卷可稽。然受處分人遲至100年9月13日始行具狀就上開裁決書聲明異議,有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狀上之原處分機關總收文章戳1枚在卷可憑,其異議顯已逾前開20日之法定期限,且無從命其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四、附表編號第6號裁決書:
(一)按汽車駕駛人,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處新臺幣(下同)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未考領機車駕駛執照,係持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而於100年7月16日18時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與長安路口處,為警舉發有「持有小型車駕照駕駛重機車」之違規,原處分機關乃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加以裁處等情(詳如附表編號第6號所示),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H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本件裁決書、受處分人之汽、機車駕照資本資料及違規查詢報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處分人上開違規事實,足堪認定。至受處分人辯稱其安全帽不見,當時係戴工程帽等語,係針對另案即臺中縣警察局中縣警交字第HC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之異議事由,與本案無關,自不足影響本件違規之成立。又受處分人既自承其確未考領機車駕駛執照,惟仍騎乘重型機車上路,即應構成本件違規,核無違誤,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附表:
┌─┬──────┬────────────┬────────┬─────────┬────┐│編│違規時間│違規事由│舉發機關│裁決書日期、字號│裁決書│││(民國)│││(中監違字)│送達日期││├──────┼────────────┼────────┼─────────┤(民國)│││違規地點│違反法條│舉發通知單│裁罰主文│││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臺幣)││├─┼──────┼────────────┼────────┼─────────┼────┤│1│95年5月14日│持自小客車駕照駕駛重機│臺中市警察局第一│95年12月6日│95年12月│││13時22分││分局繼中派出所│第裁60-GD0000000號│11日││├──────┼────────────┼────────┼─────────┤│││臺中市○○路│第22條第1項第4款│中市警交字│罰鍰3,600元││││與公園路口││第GD0000000號│││├─┼──────┼────────────┼────────┼─────────┼────┤│2│95年9月14日│無照駕駛(經電子閘門查詢│臺中縣警察局 清水 │96年3月6日│96年3月│││20時35分│資料)│分局沙鹿分駐所│第裁60-HC0000000號│7日││├──────┼────────────┼────────┼─────────┤││○○○鎮○○路│第22條第1項第4款│中縣警交字│罰鍰3,600元││││與光大路口││第HC0000000號│││├─┼──────┼────────────┼────────┼─────────┼────┤│3│97年10月1日│1.闖紅燈(中棲路-臺中)│臺中縣警察局清水│98年12月16日│98年12月│││6時50分│2.無照駕駛(禁駛)│分局明秀派出所│第裁60-HD0000000號│18日││├──────┼────────────┼────────┼─────────┤││○○○鎮○○路│第53條第1項、│中縣警交字│罰鍰8,100元,││││與晉文路口│第22條第1項第4款│第HD0000000號│並記違規點數3點││├─┼──────┼────────────┼────────┼─────────┼────┤│4│98年2月3日│持小型車駕照駕駛重機車│臺中縣警察局清水│98年12月21日│98年12月│││16時55分││分局梧棲分駐所│第裁60-HC0000000號│24日││├──────┼────────────┼────────┼─────────┤││○○○鎮○○路│第22條第1項第4款│中縣警交字│罰鍰3,600元││││與四維中路口││第HC0000000號│││├─┼──────┼────────────┼────────┼─────────┼────┤│5│99年9月22日│持小型車駕照駕駛重機車│臺中市警察局第五│99年12月17日│99年12月│││14時50分││分局水湳派出所│第裁60-GF0000000號│22日││├──────┼────────────┼────────┼─────────┤│││臺中市○○路│第22條第1項第4款│中市警交字│罰鍰2,300元││││與文心路口││第GF0000000號│││├─┼──────┼────────────┼────────┼─────────┼────┤│6│100年7月16日│持小型車駕照駕駛重機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9月13日│100年9月│││18時9分││交通警察大隊│第裁60-GH0000000號│13日││├──────┼────────────┼────────┼─────────┤││○○○區○○路│第22條第1項第4款│中市警交字第│罰鍰1,800元││││與長安路口││GH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