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
偵字第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其一時短於思慮觸犯刑章,犯後坦承罪行,態度良好,受
此次罪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夏珍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
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
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