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字第1407號
原   告 萬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9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8月31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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