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27號聲請人 吳育宏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周子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790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9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107年度上字第982號),惟伊因入監服刑而無收入,家庭經濟狀況亦不佳,前經法扶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查:聲請人因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曾向法扶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24頁),聲請人並於本院107年度上字第982號事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又聲請人提起上訴,依其主張之理由,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難認顯無勝訴之望,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林純如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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