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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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5號原告 馬福惠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慶昇 、 黃玉琴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慶昇、黃玉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捌拾壹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壹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