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9號原告弘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敬婷 上列原告與承和營造有限公司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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