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 賴淳 栱被告 吳佳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陸拾玖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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