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九十萬元,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陳述略稱:原告遭被告公然侮辱、恐嚇,且遭推打、扭傷左手腕,為此請求賠償九十萬元等語。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九十五年七月六日上午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七月六日下午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思成法官滕治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佳雯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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