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02號聲請人甲○○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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