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戴婉玲 被告 沈典謀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中交簡字第20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美華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