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14號上訴人即原告 馬秀英
王冠登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趙徐 林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玖仟零壹拾陸元(889,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伍佰叁拾伍(1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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