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2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黃超群 被告 潘淑娟
霍淑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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