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3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3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3574號聲請人 鄭朝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育菘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應補繳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本票正本到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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