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原告 丙○○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3200元,經本院於民國
97年8月25日當庭裁定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3200元,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