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簡字第42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中原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原農業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於民國六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就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
○段二三六之四、二三六之六、二三六之七地號土地,所為共同
設定權利價值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向屏
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祖父 楊榮祥 前向被告買受菸葉乾燥機,
惟資金不足,無法一次給付價金,乃提供原告祖母 楊柯金鑾
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236-4、236-6、236-7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擔保,於民國69年1月17日,共同
設定權利價值新臺幣(下同)163,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
爭抵押權)予被告。茲前開積欠價金業已清償完畢,系爭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清償,自得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
。縱屬未清償,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
而消滅,而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
押權者,依民法第880條規定,其抵押權亦已消滅。而被告
原為中原農業機械有限公司,嗣變更為中原農業機械股份有
限公司,法人格相同,系爭土地則由原告繼承,爰訴請被告
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所
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陳述以:被告原名
為中原農業機械有限公司,嗣變更為中原農業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尚未清償完畢。況系爭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縱使已罹於時效消滅,僅生請求權消滅之效
果,抵押權登記仍屬有效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四、查原告祖父楊榮祥前向被告買受菸葉乾燥機,惟資金不足,
無法一次給付價金,乃提供原告祖母楊柯金鑾所有系爭土地
為擔保,於69年1月17日,共同設定權利價值163,000元之
抵押權予被告,並約定由楊榮祥及楊柯金鑾共負清償之責,
而前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已清償完畢之事實,有土
地登記謄本附卷可憑,並有證人 廖富麒 於本院證稱:「(【
提示本院卷第5-9頁土地登記謄本】有無意見?)我知道系
爭抵押權登記,楊榮祥向被告買菸葉乾燥機,楊榮祥沒有錢
給付價金,所以將土地設定抵押權給被告,設定之後被告才
去安裝菸葉乾燥機,後來楊榮祥出售菸葉賺錢之後就將積欠
的部分款項交給我,我將該筆款項存入我的戶頭之後,再簽
發我合作金庫高雄市三民分行的支票給被告去領取,事後楊
榮祥又出售菸葉又賺了一些錢,他和我一起去被告公司董事
長綽號「花臉」將剩餘的價金全數清償,他的名字已經過了
這麼久我現在已經忘記了,還錢的時間我也忘記了,楊榮祥
買機器總價金是多少我也忘記了。」「(當時有無拿清償證
明?)當時該位董事長有寫清償證明,但是必須要提交給董
事會開會用印之後才能寄給楊榮祥,後來楊榮祥應該沒有收
到清償證明,不然今日不會上法院。」等語,堪信原告主張
事實為真實,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經清償完畢,應
堪認定。
五、按抵押權為從物權,從屬於所擔保之債權,若所擔保之債權
因清償而消滅,基於抵押權業從屬性原則抵押權亦隨之消滅
。茲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經清償完畢,已據前述,系
爭抵押權亦隨之消滅。而原告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系爭抵
押權雖已消滅,惟尚未塗銷,顯有妨害原告所有權之行使,
則依民法第767條中段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
登記,自屬有據。
六、本院對於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因清償完畢而
消滅,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為其勝訴判決,則原告另主
張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所擔保之
抵押權因債權請求權罹於時效消滅後5年間未行使亦已消滅
,並請求塗銷前開抵押權登記爭點即無庸再行審酌,併此敘
明。
七、綜上所陳,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已消滅,請求被告塗銷系爭
抵押權,即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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