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15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159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7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約定條款
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書逸
法官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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