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緝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緝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緝字第79號原告 馬秀英 原告 梁雨立 原告 梁鎰麟 被告 謝曜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 金重 訴緝字第33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為作任何陳述。理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曜駿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02年3月26日以10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31、332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王品惠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洪玉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