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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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0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育涵選任辯護人蔡宜均律師
王奐淳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瓊瑩
法官楊世賢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