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苗消債調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苗消債調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苗消債調字第12號聲請人 湯星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近一個月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如經查有其他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應併補正聲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以利其參加調解。
二、提出最近半年薪資證明文件及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三、提出現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說明書,並概略陳報還款計畫。
四、提出聲請人及應受扶養人 湯運福 、湯 徐秀雲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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