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 謝瑞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葉明堂 │玉山銀行竹南分行│100年10月31日│20,000元│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