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5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3年度苗小字第55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告 吳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蕭世傑 於民國95至96學年度就學期間,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96年2月16日與原告簽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約定於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內,由借款人蕭世傑於上開教育階段各學期開始前出具撥款通知書分次動用。並於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1年之日起,按每1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應分期償還之期間,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依約定攤還。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得不經催告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應立即將尚積欠應還款之金額全數還清。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上開借款利息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改依當時原告公司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計算,如調整基準利率,則自調整日起按新利率加原碼距計息,且除應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原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訂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蕭世傑於借款額度內向原告借款63,380元,迄今尚有2筆分別為6,163元、5,801元,合計11,964元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而被告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及第
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739條、第
273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幣放款利率查詢(見本院卷第7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見本院卷第8頁)、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見本院卷第9頁、第10頁)、就學帳卡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及就學部分銷帳明細查詢(見本院卷第16頁)等件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且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之民事小額訴訟,本院為被告敗訴判決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附表┌─┬────┬────┬───────────────────────┬────────────────────────┐│編│借據金額│尚欠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號│││起訖期間(民國)│週年利率│起訖期間(民國)│週年利率│├─┼────┼────┼───────┬───────┼───────┼───────┬───────┼────────┤│1│33,940元│6,163元│102年10月1日│103年3月27日│百分之一點八三│102年11月1日│103年3月27日│百分之零點一八三││││├───────┼───────┼───────┼───────┼───────┼────────┤││││103年3月28日│103年4月9日│百分之四點六三│103年3月28日│103年4月9日│百分之零點四六三││││├───────┼───────┼───────┼───────┼───────┼────────┤││││103年4月10日│103年7月9日│百分之四點五三│103年4月10日│103年4月30日│百分之零點四五三││││├───────┼───────┼───────┼───────┼───────┼────────┤││││103年7月10日│至清償日止│百分之四點四八│103年5月1日│103年7月9日│百分之零點九零六││││├───────┼───────┼───────┼───────┼───────┼────────┤│││││││103年7月10日│至清償日止│百分之零點八九六│├─┼────┼────┼───────┼───────┼───────┼───────┼───────┼────────┤│2│29,440元│5,801元│102年10月1日│103年3月27日│百分之一點八三│103年2月24日│103年3月27日│百分之零點一八三││││├───────┼───────┼───────┼───────┼───────┼────────┤││││103年3月28日│103年4月9日│百分之四點六三│103年3月28日│103年3月31日│百分之零點四六三││││├───────┼───────┼───────┼───────┼───────┼────────┤││││103年4月10日│103年7月9日│百分之四點五三│103年4月1日│103年4月9日│百分之零點九二六││││├───────┼───────┼───────┼───────┼───────┼────────┤││││103年7月10日│至清償日止│百分之四點四八│103年4月10日│103年7月9日│百分之零點九零六││││├───────┼───────┼───────┼───────┼───────┼────────┤│││││││103年7月10日│至清償日止│百分之零點八九六│├─┴────┴────┴───────┴───────┴───────┴───────┴───────┴────────┤│合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1,964元│├────────────────────────────────────────────────────────────┤│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民國100年7月6日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原告牌告基準利率變動情形:1.民國103年1月10日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三││2.民國103年4月10日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三││⒊民國103年7月10日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