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9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90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沈俐薇 債務人 潘俊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至九十三年九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