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9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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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2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9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曾慶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重傷害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3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重傷害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3月11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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