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8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8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八一一號
聲請人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九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幸珍~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八一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葉聰彬 │台灣省合作金庫營業│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壹萬捌仟壹佰伍拾│AL五六九七九六│││││部││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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