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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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13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文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毒偵字第157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詹文輝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詹文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刑後,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2年9月4日凌晨4、5時許,在彰化縣○○鄉○○路○○○巷○○號住處2樓房間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上開毒品1次。嗣於同日6時55分許,為警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於另案),復經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代謝物可待因、嗎啡等陽性反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詹文輝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警卷第3頁、偵卷第18頁、本院卷第22頁背面、第28頁背面至第29頁),並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及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偵查第三隊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附卷足憑(見警卷第33、35頁),復有卷附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為據(見偵卷第20、21頁),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為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㈡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458號判處有期
徒刑1年,經駁回上訴而確定(第1案);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6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第2案);第1、2案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7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復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9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第3案);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101年11月26日假釋出監,迄102年5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強制
戒治及判刑後,猶未戒除施用毒品,復同時施用2種毒品,實屬不該;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其手段僅戕害自身健康,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且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另案入監前從事泥作、種菜等工作、月薪約新臺幣2、3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已婚、配偶因案在監執行、小孩由母親照顧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盼被告能藉此機會澈底戒除毒品。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及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均無毒品殘渣)各1個,俱為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經被告直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8頁及背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應沒收之物(扣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32號案)。
┌──┬───────────────────────┐│編號│名稱及數量│├──┼───────────────────────┤│一│玻璃球吸食器1個(洗淨,無毒品殘渣)│├──┼───────────────────────┤│二│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1個(無毒品殘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