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簡字第18號原告 林旭 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林蕙姿 被告 張林麗規
張林靜靜 張林妙節林 黃美枝 林胤強 林胤正 林克新林文珠 張明容 張冬錦 張春錦 張振仁 劉林逸珠 林弘基 林美根 楊貽雯 楊佳霏 林慧卿 林弘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捌仟伍柒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捌仟伍佰柒拾捌元」。
理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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