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易隴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易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易隴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7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635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3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6010790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黃翰義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