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偉強指定辯護人姚智瀚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940號、113年度偵字第189號、第1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偉強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偉強因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同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法官於訊問被告後,認其涉嫌上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本案涉犯乃包含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而其先前曾有執行未到案之紀錄,本案又係於前案殺人未遂等案件假釋中再犯,或恐面臨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並接續執行本案長期自由刑,此外被告本案強盜犯行又係以侵占遺失之他人車牌、再屢經變裝而犯之,如此種種均足見其面對國家刑事追訴與刑罰權執行之脫免僥倖心態,實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在此情形下,倘未要求被告提出遠超過一般人所能負擔的擔保金額,即無從避免上述有逃亡高度可能之情事發生,而有羈押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2,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交保,惟其未能提出,因此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13年5月8日訊問被告,並由被告及其辯護人、公訴人表示意見後,審酌如下:
㈠本案強盜部分經檢察官變更為加重強盜罪,而被告坦承一切
犯行,且有起訴書所列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該等罪名,犯罪嫌疑重大。其中被告涉犯之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前有執行未到案而遭通緝之紀錄,復以侵占他人遺失車牌、變裝異服等製造斷點之手段而犯本案加重強盜犯行,再參酌其係於前案殺人未遂等罪假釋中再犯本案,未來可能須執行本案重罪有期徒刑,亦恐同時面臨前案假釋遭撤銷而須執行殘刑之境地。則不論依趨吉避凶之人性,或者依其歷來客觀行為所展現之僥倖脫免心態,均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故本件羈押原因始終存在。
㈡復審酌本案雖已於11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考量本案目
前尚未確定,倘命被告依其資力具保,或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仍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可能之審判或刑罰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同時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從而,本案被告之必要性亦屬存在,應自113年5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林秋宜法官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