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53號聲請人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 相對人 黃羽浠阿薇拉吉斯
黃圓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民國109年8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受款人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背書,相對人各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請求相對人中任一人清償,其餘相對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任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中任一人清償,其餘相對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任乙節,非票據法所規範,應另循民事法律關係處理,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001109年8月26日150,000元未載109年8月26日備考發票人:黃羽浠即阿薇拉吉斯002109年8月26日150,000元未載109年8月26日備考發票人:黃圓圓※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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